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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10人参与考试作弊一审获刑

信息发布者:欢乐王
2017-11-01 09:45:04    来源:河北新闻网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蔡洪坡 通讯员代娜、温学斌)昨日,记者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桃城区法院对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路某等十人分别因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涉案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均被依法没收。

2016年5月,被告人马某为帮助其任职的北京市某培训学校的考生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通过考试,遂找到被告人刘某某帮忙,并取得了其任职学校的校长、被告人陈某某的同意。为此,刘某某于2016年6月找到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路某帮忙,路某又联系了石家庄市某培训中心的员工、被告人张某某,最终商定让考生在衡水报名参加考试。张某某为此购买了作弊设备,并联系了被告人马某某负责答题,支付其200元作为报酬。被告人马某、路某、刘某某商定每科的考试作弊费用后,马某通过其任职学校账户给路某转款3.7万元。为在考试期间获取试题,路某又让其公司员工被告人康某、孙某及康某的同学、被告人朱某报名参加考试。10月21日,路某等六名被告人陆续赶到衡水市,向考生分发了作弊设备并教授了使用方法,并建立了微信群和QQ群。

2016年10月22日、23日,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衡水某中专学校举行,孙某、朱某、康某三人进场后,将拍好的试题图片发送到QQ群内,马某某写出答案后发送到QQ群及张某某的QQ号,张某某通过无线传输设备将答案发给携带电子接收器的考生,路某同时将答案复制到微信群里发送给考生。被告人高某某在考试前也加入到路某的微信群里,在英语考试中,高某某收到英语作文题目后,在网上搜索相关文章,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路某。本次考试通过十科,张某某扣除5000元作弊费用,将剩余钱款转回马某所在学校。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陈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康某、孙某、朱某、高某某、马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非法提供试题、答案,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根据十被告人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加大,在国家组织的各种学历考试、从业资格考试中,作弊情况屡有发生。伴随科技水平的进步,以往的考试夹带、枪手替考等单兵作弊手段已退出了江湖,取而代之的是像上述案件中的多人配合、各司其职,利用现代科技装备获取试题并提供答案的集体作弊手段,危害更加严重,给国家组织的考试安全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上述十名被告人均具有大专以上甚至研究生学历,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最终却锒铛入狱,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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